2、带齐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可能包括:身份证件、户口本、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等其他涉案资料等。
法律援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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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 刑事
指派单位: 淮南市寿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 安徽寿州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 余学华
供稿(单位+姓名):安徽寿州律师事务所 余学华
审稿(逐级):
编 写 人:
检索主题词: 法律援助 刑事 盗窃罪
二、案例正文
淮南市寿县法律援助中心
对未成年人熊某某犯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5日凌晨5时许,熊某某(16岁)等五人在寿县君子大道一家烧烤店吃过烧烤后在街边闲逛,在寿县新城区君子大道爱尚KTV门口,几人发现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粉色的摩托车,刘某某非常喜欢,便提议将摩托车偷走,熊某某等人对刘某某的提议表示赞同,于是刘某某负责通过非常规手段将摩托车启动,胡某某负责用手机照明,熊某某等人负责望风,几人一起将被害人李某某的摩托跑车偷走,后用于自己骑行游玩。被害人李某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后及时报警,寿县公安局接警后启动侦查程序,依法将熊某某等刑事拘留。
2023年11月9日,因熊某某系未成年人,没有聘请律师辩护,寿县公安局通知寿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律师辩护。寿县法律援助中心按照《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指派安徽寿州律师事务所余学华律师担任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前往淮南市看守所会见熊某某,在会见过程中,熊某某非常后悔,愿意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
会见结束后,承办律师及时与熊某某父亲熊某虎进行联系沟通,了解到熊某某父母常年在外上班,不在身边,监护较少,对其疏于管教,致使熊某某初中毕业后辍学,交友不慎,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在沟通过程中,承办律师向熊某虎提出熊某某愿意赔偿被害人以及为熊某某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熊某某的违法犯罪行为较轻微),熊某虎因对法律缺乏认识,表示为了教育熊某某,不愿意赔偿,继续让熊某某在看守所里关着。经过承办律师耐心的释法说理,向其阐明违法犯罪的严重程度以及严重后果,最终熊某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2023年11月23日熊某某被取保候审。
2024年1月2日,寿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接受指派后继续为熊某某提供法律帮助,前往寿县人民检察院调取了本案的卷宗,详细进行了阅卷,制作了阅卷笔录,并向寿县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了不起诉的辩护意见:(一)熊某某在实施本案犯罪时,刚满16岁,属于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并非策划者或组织者,也不是本案犯意的发起者,盗窃时也仅是为他人望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依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三)熊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四)熊某某的亲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五)熊某某的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并未查询到熊某某有违法犯罪经历,属于初犯。
在与承办检察官的沟通的过程中,了解到熊某某等人在2023年7月份左右另涉嫌一起入室盗窃案件,通过会见熊某某,其在该起入室盗窃案件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不属于《刑法》第17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后经过与承办检察官的多次沟通,寿县人民检察院综合全部案情,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建议,2024年1月19日承办律师见证熊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寿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对熊某某拟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案件评析】
本案中,受援人熊某某在客观上有两起犯罪事实,第一起犯罪因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六周岁,不属于《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因此,并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起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经过援助律师的有效沟通,不起诉的辩护意见得到检察机关的认可,最终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充分体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既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帮助受援人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敦促未成年父母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引导,促使其改过自新,重新成长为一个守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