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带齐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可能包括:身份证件、户口本、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等其他涉案资料等。
对唐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法律援助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办理方式: 诉 讼
指派单位: 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 安徽寿州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 马 瑞
供稿(单位+姓名): 安徽寿州律师事务所 马瑞
审稿(逐级):
编 写 人: 马瑞
检索主题词: 法律援助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二、案例正文
淮南市寿县法律援助中心
对唐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从2022年底开始,被告人唐某某利用微信朋友圈推广销售一款YSO Majic瘦身产品,由刘某代发销往常州、寿县等地。2023年7月,一名常州消费者姜某投诉,经凤阳县武店派出所调解,唐某某赔偿姜某24000元。民警告知其销售的产品内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以后不能再销售。2023年9月开始,唐某某在明知YSO Majic瘦身产品(减肥奶茶)中含有毒有害物质成分的情况下,仍然在线上销售20盒左右,唐某某非法销售金额约4000元,获利约2000元。经鉴定涉案检材检出西布曲明。
寿县公安局受理寿县市场监督局移交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于2023年8月4日立案侦查,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发现唐某某涉嫌线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涉案金额较大。2023年12月24日将唐某某抓获,并对其取保候审。2024年1月12日案件移送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因被告人唐某某自己未委托辩护人,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寿县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寿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寿县司法局法援中心按照《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之规定,指派安徽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该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唐某某,经过了解这是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唐某某在明知其销售的减肥产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抱有侥幸心理予以销售,从中获取利益,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寿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期间,承办律师多次会见唐某某,并与该案承办法官进行了沟通、交流,并提出辩护意见:刑事部分(一)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情,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其悔罪态度诚恳;(二)唐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附带民事部分:唐某某愿意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相关辩护意见:一、对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对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追缴;三、唐某某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二千元;四、唐某某对其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在市级以上媒体登发道歉信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点评】
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某在已知其销售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仍然抱有侥幸心理进行销售该产品而引发的犯罪案件。唐某某文化程度不高,平日依靠在朋友圈售卖产品获取经济来源,经过与承办律师的交谈,其认识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且表示绝不再犯,成为一个知法、守法的公民。
通过此次案件,我们应当加强有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犯罪的普法,让人们群众认识、辨别相关犯罪,从源头防范此类犯罪的发生;同时也应当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市场的监管,以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