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带齐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可能包括:身份证件、户口本、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等其他涉案资料等。
律师代理夏菊先诉许伟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二审
律师代理夏菊先诉许伟等非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二审
一,案情介绍。
2022年6月15日14时03分,夏菊先驾驶皖DG7988号二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到寿县寿春镇芒果酒店南侧路段时,因避让由北向东左转弯的许伟驾驶的皖D9091C号电动车,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摔倒、夏菊先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夏菊先被送往寿县中医院门诊就诊,因伤情加重,6月17日入住该医院住院治疗至2022年6月24日出院,诊断为膝关节损伤(右)。
2022年6月16日,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做出第340422220206005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夏菊先与许伟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9月19日,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对夏菊先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作出【2022】临鉴字第2—9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夏菊先因交通事故致右膝关节受损,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关节囊积液,评定误工期9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
二,一审代理意见及判决结果。
援助律师接受寿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立即办理代理手续,并就案件展开调查取证。因许伟系池州悠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雇佣的美团骑手,本次事故发生在其工作期间。池州悠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通过网络平台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保游天下”旅游保险组合产品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每人保险金额450000元,保障期限为骑手排班时间,扩展上下班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4小时。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律师代理夏菊先,以池州悠科、人保北京分公司、许伟为被告,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代理意见为:1、发生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许伟在履行雇佣职务过程中驾驶非机动车与夏菊先驾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夏菊先受伤,并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理由应其雇主池州悠科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池州悠科在人保公司投保了旅游保险组合产品保险,保险公司也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2、事故发生后,夏菊先试图与被告进行协商,早日解决纠纷,但被告坚持不予协商,至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2022年12月22日,寿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夏菊先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池州悠科公司赔偿9082.50元、人保北京分公司赔偿5936.93元。
三,二审答辩意见及判决结果:
因池州悠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针对被上诉人夏菊先的上诉意见为:一审法院对部分赔偿标准认定错误,判决过高,应当改判予以调整。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三期评定过高;误工费,夏菊先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法定劳动者范畴,一审判决误工费无法律依据。
鉴于此,律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上诉人称“一审法院对部分赔偿标准认定错误,判决过高,应当改判予以调整。”没有依据,理由如下:
1、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淮南市及寿县人民法院审判此类案件历来是按照30元一天的标准,而且根据国家规定,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应为50元一天,寿县人民法院判决夏菊先的伙食补助费,不是高了,而是低了。
2、关于三期评定,寿县人民法院是按照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诉人如果有异议,应在一审开庭之前向寿县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反之,视为对此鉴定意见的认可。
3、上诉人称夏菊先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答辩人认为:夏菊先是农民,不应按照国家公职人员及工人的退休年龄标准进行误工费评价。在中国农村,农民达到六、七十岁以上仍在从事农业劳动的很多,这是中国农民普遍存在的工作和生活习惯。而且答辩人在一审中已提交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夏菊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上足以证明,对夏菊先应按农林牧渔业工资标准赔付。
2023年3月9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评析。
本案与平时经常办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有很大的不同,1是不能适用交强险赔偿的相关规定,2是双方要进行责任的分摊,3是适用保险赔偿的依据不同。律师在全面掌握证据材料,吃透案件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首先对“保游天下”旅游保险产品进行了研究,许伟系池州悠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雇佣的美团骑手,本次事故发生在其工作期间。池州悠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通过网络平台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保游天下”旅游保险组合产品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每人保险金额450000元,保障期限为骑手排班时间,扩展上下班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4小时。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合同双方对本案的赔偿范围及额度不持异议,夏菊先要求该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次,池州悠科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因本案是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许伟在从事雇佣工作中驾驶二轮电动车与夏菊先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夏菊先受伤,池州悠科公司作为许伟的雇主,就当对夏菊先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针对不同的保险标的推出了不同的保险险种,投保人投保了该险种,就当视为与保险公司就保险范围、理赔项目达成了一致。
因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中,应当从案件细节深入分析,全方位收集证据、掌握、了解案情及法律规定,据理力争,以清晰的事实、扎实的证据、对法律法规的充分了解等说服法官,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让法律援助帮助人民、服务社会、推进法治建设再上新台阶。